最近警察臨檢的新聞可謂鬧得沸沸揚揚,很多民眾疑問的是:面對警察臨檢,人民必須要絕對配合而不能拒絕嗎?正確的步驟應該要怎麼做呢?
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:「警察行使職權時,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,並應告知事由。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,人民得拒絕之。」所以當今天警察要實施臨檢時,必須「著制服或出示證件」和「告知理由」,若兩個要件缺一時,人民當然得拒絕。
至於臨檢應告知的理由則規定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,如果警察無法告知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理由時,人民當然可以拒絕臨檢。只是如果遇到不講理的警察,這時候就可能會面臨到警察強制力的侵犯,這時候律師還是會建議不要與警察有太過激烈的衝突,避免自己人身安全遭受危害,等後續再以訴訟方式進行救濟。
或是民眾也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,人民得當場陳述理由,表示異議,警察若認為有理由就要立即停止或更正,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但人民可以請求製作紀錄,就是我們常說的異議單啦!
若警察有正當理由,但人民仍不願配合,此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,警察可以將人民帶回派出所查詢身分,但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。
大家對於臨檢的實施要件有沒有稍微了解一些了呢?雖然一般民眾面對公權力時難免會出於恐懼而認為應該要絕對配合,但事實上若警察沒有為合乎規定之行為時,人民是有權拒絕的喔!因為這是憲法法治國原則的要求。但也呼籲大家千萬不要有情緒性的行為或用語,免得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喔,要用合法的異議方法,最後若真的覺得侵害很嚴重,別忘了還有訴願或行政訴訟,別忽略訴訟權的保障而讓自己成為觸法者喔,那可就得不償失了
發生在4/22桃園一舞蹈師教師遭警察臨檢的新聞,大家一直敲碗的聲音我都聽到了!今晚八點,敬請鎖定瑩真律師頻道,和瑩真律師一起來聊聊囉!